[案情回放]
2006年5月,张某使用黑客软件侵入某小区被害人王某的电脑系统,窃取了王某存放于电脑内的覃某(王某之妻)的裸体照片。
2006年7月,张某以公开覃某的裸体照片相要挟,多次使用电话、电脑等工具向王某及覃某进行语言威胁或发送手机短信相威胁,意图敲诈15万元,并让王某、覃某将钱存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。受此要挟后,王某、覃某迅即与洪运顾问律师联系。经律师点拨,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,然后将张某的电话语音进行录音,最后将10万元存入该账户。同年8月,张某被办案民警设计擒伏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张某利用黑客软件进入他人电脑,盗取裸体照片并向对方以公布裸照相要挟,意图敲诈15万元,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,法院因此判决张某有期徒刑6年。
[律师说法]
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勤学:本案很有“时代特色”,是一起网上盗取裸照敲诈勒索案。《刑法》第274条规定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本案提醒我们,网络安全十分重要。广大网民在上网的时候,一定要注意保存好重要的文件资料、私人信息,最好不要用存有重要文件的电脑上网。因为目前网络黑客软件使用十分猖獗,危害很大。本案中,张某就是通过黑客软件远程控制他人电脑,不仅盗取了别人的照片,还详细掌握了被害人的单位、住址、电话号码等信息。